常德市信访局关于印发《常德市信访局机关科室首登首办 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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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信访局,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桃花源旅游管理区信访办(局),机关各科室(中心):

       现将《常德市信访局首登首办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区县(市)信访工作机构结合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常德市信访局

                                  2020年5月25日

常德市信访局机关科室

首登首办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国家、省信访局有关信访工作年度考核的要求,结合全省开展的“一件事一次办”“最多访一次”“信访事项办理回访核实”等活动,为进一步提升信访事项办理质量和效能,增强信访系统文明形象,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制定本办法主要是依法规范信访部门的程序性办理,督促有权处理机关的实体性办结,切实解决多头交办、重复交办等问题,有效减少群众重复信访,以信访工作的提质增效更好地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第三条  市局机关各业务科室首次登记办理的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称为首登首办信访事项(后面简称为首办信访事项)。信访人向市局机关各业务科室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信访信息系统中首次登记办理的科室工作人员承担首办责任,即,“谁首接,谁办理”。首办责任包括登记、转送、交办和督办。国家、省信访局交督办的信访事项,由市局对口科室负责交督办并审核把关,并与省信访局衔接汇报并上传系统。

     第四条  首办信访事项的登记责任如下:

    1、按照“来信必登、来访必登”原则,将信访事项全部录入全省信访信息系统,确保信访信息应录尽录。

    2、首次登记录入的信访事项,必须严格遵循国家、省信访局的业务规定,准确判断和选择“信访目的”、“内容分类”、“问题属地”等基本信息,在概况中认真录入信访人反映的基本情况、主要诉求,避免因登记项之间不一致,导致应判重的没有判重。信访人提供的诉求内容及关键佐证资料,必须认真扫描上传全省信访信息系统。关联的其他机构已登记事项有不规范或不齐全的,需修改、完善相关项目和概况内容。

    3、登记录入信访事项时,如果信访人姓名、地址、反映的主要内容等信息,与系统中已登记过的另一信访事项均相同,应判定该信访事项为重复信访事项。具体包括以下情形:信访人重复反映同一信访事项的,包括一信多投、一人多访等情形,应登记判重;相关人员代理信访人反映同一事项的,判定为信访人本人反映的重复信访事项,应登记判重;

多名信访人反映同一信访事项,如果采取集体访或联名信方式的,应登记判重。

4、登记判重信访事项时,发现首办责任属于本局其他科室的,登记判重科室的办理方式应选“存”,同时在当日内告知首办科室经办人,提醒其继续跟踪办理(每次判重都要告知);同时还应主动告知信访人,其反映的问题属于市局XX科室已登记受理的同一事项,将由该科室继续办理(在办理期限内仅告知一次)。

第五条  首办信访事项的转送责任是指:按照《信访条例》规定的“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转送给有权处理责任机关办理。

第六条  首办信访事项的交办责任是指:对符合有关规定进行交办的信访事项,必须履行业务指导责任,要求下级信访部门按期报告办理情况,认真审核办结报告、处理意见书和送达回证、息访息诉协议等附件材料。

第七条  首办信访事项的督办责任是指:对办理工作存在的程序性不规范、实质问题未化解等情形,按照《信访事项日常督查督办工作实施细则》(湘信办发201712号),由首办科室发起两次网上督办,问题仍未整改到位的,再推送督查科统一组织实地督查。属于首办科室督办的情形包括:

1、信访部门没有依照《信访条例》和《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国信发201719号)的相关规定,错误地以“诉访分离”为由,直接拒绝受理群众诉求的;

2、承办单位没有依照《信访条例》和《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国信发2017〕19号)的相关规定,以依法分类处理为由,直接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没有进行实质性调查处理,并出具调查处理意见书的(承办单位内设的信访机构应跟踪处理进展,对该处理意见书审核后上传系统,意见书模板参考《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等,见附件);

3、承办单位互相推诿,难以区分承办主体,未就信访诉求处理达成一致的;

4、承办单位不注重时效,未按规定期限和程序受理办理,久拖不决的;

5、承办单位未对信访人诉求一一答复或不予正面回复,导致矛盾升级的;

6、承办单位的答复处理意见没有查清和解决问题,或者已有答复处理意见、却没有及时落实的;

7、承办单位拒不落实上级及复查复核机关处理意见,或者承办单位没有查清和解决问题、却告知信访人向上一级申请复查的;

8、信访事项复杂,需要相关单位协助办理的(如经过诉讼程序,但裁判文书仅涉及信访事项的个别形式问题或法律关系,并未作出整体性实体处理,信访诉求悬而未决的);

9、其他需要督办并跟踪问效的信访事项。

第八条  首登首办责任制的落实和监督由市局相关各业务科室负责。首登首办责任制的落实情况纳入市局机关科室年度业务工作考核内容,与科室和个人年终评先评优挂钩。

第九条  办信科、接访一科、接访二科和网信科要将首登首办责任制纳入本科室日常工作任务清单,定期开展自查自纠, 发现首办责任人存在下列情形且在自查过程中没有发现和及时纠正的,应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整改到位。

1、违反第四条第1、2、3款规定,登记录入不及时、不准确、不规范,造成无法判重的;或者判重登记处室应判重没有判重,导致多头交办、重复交办,增加基层负担的;

2、违反第四条第4款规定,系统推送信息后,没有及时跟踪督促,导致信访事项办理久拖不决的;

3、违反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没有履行交督办责任,或者交督办后审核办结把关不严,导致群众重复信访的;

  4、违反其它信访事项办理规则的。

第十条  督查科负责对业务科室自查情况进行定期督查,发现问题未及时整改到位的,根据情节轻重,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年6月10日起实施。

 

 

归档时间:2024-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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